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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601民初205号

石嘉华与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嘉华;张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05号

原告:石嘉华,女, 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

被告:张俊华,男,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 原告石嘉华与被告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石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嘉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仪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弥博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