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05号
原告:石嘉华,女, 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
被告:张俊华,男,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 原告石嘉华与被告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石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嘉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仪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弥博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