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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刑初64号

岳亚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岳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11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亚飞,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平顶山市卫湛河区。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2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律师边梦巧,河南省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岳亚飞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娜、张晓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亚飞及辩护人边梦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岳亚飞醉酒后驾驶豫D×××**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我市水库路行驶至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附近调头回家,沿开源路行驶至神马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赵某驾驶的豫D×××**号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岳亚飞与处警人员发生了冲突。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岳亚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0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亚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亚飞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赵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岳亚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亚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岳亚飞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亚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岳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侯树丽

人民陪审员  侯海棠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