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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恢483号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二七信用社与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二七信用社;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二七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徐郑照。被执行人常守忠。被执行人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