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二七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徐郑照。被执行人常守忠。被执行人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霞、徐郑照、常守忠、河南紫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