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8)青01执374号 陈正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正明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正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正明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即被执行人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宁市城中区瑞园路4号5号楼4-6号铺面(面积238.24平方米)抵偿债务,抵偿债务金额3946240.37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陈正明全部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7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