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10845号
原告:王丽萍,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在民,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移风镇林家疃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61849N。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即墨区户,系被告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萍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协商一致,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对被告青岛蓝月庄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
审 判 长 周学成
人民陪审员 管益林
人民陪审员 于道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