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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677号之二

张悦、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6-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悦;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悦,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450204198210300623,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1930873-8,住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苑A座AB305。 申请执行人张悦与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6)桂0103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现案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应对账户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