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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756号

汪某某光洋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光洋;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756号

原告:汪某某光洋,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洪某某,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游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