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756号
原告:汪某某光洋,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洪某某,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游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