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进,曾用名陈小勇,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卉,金华市金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及检察官助理章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进及其辩护人沈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8日3时20分许,被告人陈进酒后驾驶浙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25长深高速公路上行驶至收费站××道处时,将车停于路肩并在车内休息,后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进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陈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被告人陈进车辆、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陈进的供述;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高速公路入口车辆流水信息;视频光盘制作说明及现场工作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并能客观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驾,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行驶路线、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肖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