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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3执2606号

3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爱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郝爱国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03执2605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