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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刑终158号

王飞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当事人
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2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临泉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皖122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王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居住在临泉县城关镇城中路联社家属院******的任某因之**顶施工遗留有施工垃圾需要清理,通过其朋友周某寻找施工工人。后周某将被告人王飞介绍给任某,双方谈好具体的施工项目和施工费用后,王飞在没有建筑资质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承揽了任某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城中路联社家属院房屋楼顶的清理建筑垃圾工程。2017年2月25日,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王飞带领李金臣、韩某等人在任某家进行施工作业。当日下午14时许,李金臣在施工期间攀爬铁梯到楼顶时不慎摔落,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后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金臣符合摔伤致严重颅骨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立案的时间,以及所记载的基本案情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王飞出生于1963年4月1日,李金臣出生于1940年5月14日。3.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李金臣被摔伤后,以“无名氏”身份于2017年2月25日15时27分在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因特重度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4.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王飞于2018年3月26日20时许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5.前科证明,证实王飞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是王飞联系李金臣干活的,其和刘翠芝、李金臣三人都是泥瓦工,王飞是他们之间的头,平时有什么活都是王飞联系后叫他们去干;2017年2月25日早晨7点左右,王飞打电话让其去干活,主要是把房顶的砖块打掉后运走;早上7时30分左右其到的干活现场,刘翠芝也在现场,过了半个小时王飞和李金臣也来了。施工现场在三楼楼顶,在楼道到楼顶之间有个铁梯子,其和李金臣爬到楼顶砸砖块,刘翠芝和王飞把砖块往外运。中午吃过饭后继续干活,期间,李金臣下楼买水喝,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的,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其听到楼梯口响了一声,其从房顶往下看,发现李金臣斜躺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台阶上,头部下方流了很多血,其就拨打了120,120救护车把李金臣送医院了。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左右,任某跟其说自己家房顶漏水,同时房顶上有很多遗留的垃圾需要清理,让其介绍干活的工人,其想着王飞手下还有些工人,就准备把王飞介绍给她;后其打电话把王飞叫到任某楼下,王飞到了后上楼看了具体的施工情况后同意干这个活,后他们两人又在任某家洽谈的施工费用,在他们谈的时候其已经离开现场了,具体怎么谈的其不清楚。3.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楼顶上有做防水的垃圾,通过朋友周某介绍认识的王飞,当时王飞和其老公爬到楼顶看的施工现场,当时没有说干就走了;后王飞给其打电话说他接这个活,需要2000元的工费,其就同意了,当时说的干完活跟其说一声就可以了。具体他是哪天干的,带谁干的其都不知道;没过几天,周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其家干活的人摔着了,其才知道这个事,王飞又给其打电话说干活的人摔死了,要求其家对死者进行赔偿,被其拒绝了。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与李金臣系堂叔侄关系,李金臣没有老板和子女,与其一起生活有十年左右,平时系其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三、被告人王飞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周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旭光(任某丈夫)家三楼楼顶有垃圾需要清理,叫其找几个人清理一下;其到的现场,谈的清理费用需要2000元,后来讲的按工算,大工一天180元,小工一天120元,干多少天算多少钱,房东同意了,之后其就电话通知韩某、刘翠芝、李金臣三个人到这边干活;大约过了两三天,干到2017年2月25日下午,其和刘翠芝把楼顶清理的垃圾往县医院南院拉,韩某电话给其说李金臣摔着了;其回到张旭光楼道处,看见李金臣躺在楼道上,身体躺在楼梯上,后脑流血了,这时120急救车也来了,将李金臣拉至县医院北院,26日凌晨,医院宣布李金臣死亡了;其没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用来施工的工具两把铁锨、一个简易的吊机、绳子、汽油三轮车都是其提供的,其没有提供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对韩某、刘翠芝、李金臣在干活前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

四、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尸检)鉴字[2017]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李金臣的死亡原因的文证分析意见”证实,李金臣符合摔伤致严重颅骨损伤死亡。

五、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为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刘庄新村农商行家属院2号楼,2号楼楼道朝北,在三楼平台楼梯扶手上方的墙壁上安装一排铁质扶手,经天井口通向楼顶,天井口至三楼平台3.3米,楼梯扶手至三楼平台0.8米,楼梯扶手为木质,呈塌陷状,天井口距二楼平台地面6.9米,垂直方面距楼梯6.6米,在对应楼梯上发现血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承揽他人清理楼顶工程,安排工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飞上诉称,其家庭情况困难,请求改判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诉人上诉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飞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判处。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飞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对王飞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刑初82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琦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周国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白 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