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628号
原告:朱天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太宝,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鲍时杰,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小马,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朱天进与被告张太宝、贾小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立新
人民陪审员 崔世水
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