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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民初628号

朱天进与张太宝、贾小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朱天进;张太宝;贾小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3民初628号

原告:朱天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太宝,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鲍时杰,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小马,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朱天进与被告张太宝、贾小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立新

人民陪审员  崔世水

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