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刘闯,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董仕合,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春华,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刘闯与董仕合、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仕合、刘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仕合、刘春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华存款12549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方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