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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行审84号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321行审84号

申请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政务新区砀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1976。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以曹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砀国土资罚(2017)第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海波

审判员  张艳云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