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22民初598号
原告:薛某,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薛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存花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智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