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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1民督94号

汤百明对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汤百明;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821民督94号

申请人:汤百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

申请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申请人汤百明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汤百明称:2017年被申请人将莫莫格村村部广场、花池等建筑工程包给申请人,共拖欠申请人工程款105998.24元。2018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据一份。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欠款。现要求被申请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汤百明工程款105998.2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汤百明欠款105998.24元。申请费806元,由被申请人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村民委员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纪续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