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302民初243号
原告: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南侧蚌埠市淮光第三轮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83818Q。
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38540H。
法定代表人:徐建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9208.6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蚌埠液力公司系生产各机械用油缸的专业公司,2015年4月起,原告给被告供应各种规格起重机油缸。原告在合作期间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回款。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却未能全额付清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对账,截止对账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9208.62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所述有双方营业执照、《工业品买卖合同》、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询证函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且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故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可并将证据附卷。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蚌埠液力公司系生产各机械用油缸的专业公司,2015年4月起,原告给被告供应各种规格起重机油缸。原告在合作期间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回款。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却未能全额付清货款,原告多次催讨双方于2018年6月30日对账,截止对账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9208.6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经双方对账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认可尚欠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9208.6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09208.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5倍,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并支付利息至所欠货款实际支付完毕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409208.6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920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1.5倍,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实际支付完毕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3719元,由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伊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