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2民终4140号

刘佩佩、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佩佩;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2民终41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佩佩,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城开祥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苗守卫,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亚飞、陈战(实习律师)。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佩佩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1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佩佩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021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认定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刘佩佩的父亲刘文领于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8日在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管理施工的黄河大堤上刨树苗,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给刘文领发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农村不可能与每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该现象已成为惯例,干活时的工具都是工人自备的。且有证人证言证明干活的经过和过程,一审开庭审理期间,证人均已全部出庭。上述情况足以证明刘文领是跟着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干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答辩称,刘佩佩的父亲刘文岭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和劳务关系,且刘佩佩的父亲是发生交通事故去世的,已经交警部门处理过,肇事车辆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刘佩佩的上诉请求正确。刘佩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刘文领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8日与被告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8日,刘佩佩之父刘文领到开封市黄河大堤上刨树苗。大约中午12时许,刘文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时与胡光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13KM+550M处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文领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封市祥符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光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文领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刘佩佩向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目的为刘文领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8日与开封市第二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7月14日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祥劳人仲案字(2018)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刘文领身份证号,现年61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佩佩不服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祥劳人仲案字(2018)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8年7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刘佩佩申请证人刘某1、杨某、刘某2(刘文领之兄)、刘某3出庭作证。4证人均证明事故当日,刘文领在开封黄河大堤干刨树苗的活。证人刘某1证明其村委主任让他们去黄河大堤干活的,每日80元钱,一直没人发工资;刘某2证明是刘某1让去跟他干活,在黄河大堤上刨树苗的,其找刘某1要工钱;证人刘某3证明不知道是谁让去黄河大堤干活的。一审法院认为,刘文领于2018年3月18日在开封黄河大堤干刨树苗的活,大约12时许,刘文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时与胡光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13KM+550M处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文领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佩佩请求确认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祥劳人仲案字(2018)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4位证人出庭作证,该4位证人均未证明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不认可与刘文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佩佩亦未提供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未签订劳动合同,刘佩佩亦未提供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刘佩佩请求确认刘文领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8日与开封市第二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佩佩要求确认刘文领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8日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佩佩认为其父刘文领与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存有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举出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刘佩佩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之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佩佩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