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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1民初400号

徐佩权与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徐佩权;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400号

原告:徐佩权,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执行董事。徐佩权与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徐佩权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佩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任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