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1民初400号
原告:徐佩权,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执行董事。徐佩权与河北智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徐佩权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佩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任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