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559号
原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荣昌区红岩坪组团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9DB590。
法定代表人:王楚军。
被告:郑小坤,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君,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荣昌区红岩坪组团加油站与被告郑小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荣昌区红岩坪组团加油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荣昌区红岩坪组团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郭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艺铭
书记员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