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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执83号

朱金芝、邱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金芝;邱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芝,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邱会,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朱金芝与被执行人邱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金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权利:邱会偿还朱金芝借款本金40,000元,此款从2018年3月15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还清。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无车辆,无公司登记信息,且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亦无存款,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