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芝,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邱会,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朱金芝与被执行人邱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金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权利:邱会偿还朱金芝借款本金40,000元,此款从2018年3月15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还清。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任何存款,无车辆,无公司登记信息,且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亦无存款,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