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424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朱云龙。被申请人刘明强,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申请人郝亭迢,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吴振华,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5567.4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明强、郝亭迢、吴振华、陈静银行存款325567.4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