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9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兰海高速公路渝武段团山堡服务区(出城方向)。 负责人谢征,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颖,女,该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田承富,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罚【2018】1070300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日作出渝交执罚【2018】1070300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田承富罚款人民币200元,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按罚款数额的3%逐日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田承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渝交执罚【2018】1070300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作出的渝交执罚【2018】1070300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作出的渝交执罚【2018】10703005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