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2民初661号
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涂宇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