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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1010号

(2019)内0422民初1010号原告刘昆鹃与被告魏晓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昆鹃;魏晓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2民初1010号

原告:刘昆鹃,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晓兵,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刘昆鹃与被告魏晓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昆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晓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如下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7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后在2018年9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问题的《离婚协议书》进行明确约定:婚内贷款购皮卡一辆(牌号D6756L)归被告所有;在原告父母处借款8000元、在原告弟弟处借款3000元由被告偿还。但是在离婚后被告对该两笔借款一直不予偿还,无奈原告对两笔借款予以偿还。原告在偿还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支托不予给付。原告才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作出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就外债约定:在原告父母处借款8000元、在原告弟弟处借款3000元由被告偿还。但被告对该两笔借款没有偿还,后由原告偿还了11000元外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及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家庭外债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现原告代被告清偿应由被告偿还的外债,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魏晓兵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昆鹃人民币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晓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