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双狮塑框厂与周双增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7民申1号 原审原告白水县双狮塑框厂。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8451。 原审被告周双增,男性,汉族,1961年02月14日出生,住大荔县周家寨,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周双增因与被申请人白水县双狮塑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审理并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陕0527民初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双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骆元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