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民初273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身份证号码XX。
被告: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陆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冰
书记员胡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