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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02民初273号

张某诉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02民初273号

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身份证号码XX。

被告: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陆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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