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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财保58号

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章皆华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章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财保58号

申请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人民政府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8551863X。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

被

申请人:章皆华,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皆华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可领取的案款进行保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皆华因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章皆华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可领取的(2017)浙1122民初3273号案款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章皆华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可领取的(2017)浙1122民初3273号案款共计人民币59590元。 案件申请费616元,由申请人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尚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

书记员  胡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