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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民初1005号

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2民初1005号

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万源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会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久蓬,系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5731元。2、迟纳金2768元,共计849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久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拖欠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用5731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7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长飞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江 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