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3525号起诉人: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旁土名“沙片”。
法定代表人:巫某丹,职务:经理。2019年3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款项12238元及工程款延付违约金;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日,被起诉人将其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安大街北云兜便利店装修工程,指定起诉人承包装修施工,后起诉人施工完毕并通过被起诉人验收,但被起诉人一直不与起诉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起诉人核算,确认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装修工程款12238元。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催讨,被起诉人拒不履行还款。起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据起诉人的陈述,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的涉讼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不在广州市番禺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 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