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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1151号

卢丽丽与李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丽丽;李朝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151号

原告:卢丽丽,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宁市江**。

被告:李朝鑫,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丽诉被告李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还需预交775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宝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