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151号
原告:卢丽丽,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宁市江**。
被告:李朝鑫,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丽诉被告李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775元,还需预交775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宝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