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203民初482之2号

周慧丽与胡蝶、蒋天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慧丽;蒋天将;胡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482之2号

申请人:周慧丽,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

申请人:蒋天将,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

申请人:胡蝶,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皖0203民初482之2号保全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将天将、胡蝶价值7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