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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4执149号

王淑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王淑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2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24民初87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4310.18元,并承担执行费1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天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私下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4执149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