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棣波,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执行人:易水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赣0323执107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水龙的所有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易水龙的所有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颜强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