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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23执107号之一

文棣波、易水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棣波;易水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棣波,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执行人:易水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赣0323执107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水龙的所有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易水龙的所有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颜强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