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28号 原告郑淑敏,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松,该院院长。 原告郑淑敏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须以(2018)冀0606民再4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为依据,该再审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