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1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布和出鲁,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云鸽,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梅,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布和出鲁因与被上诉人白云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布和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被上诉人白云鸽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梅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布和出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 威
审判员 李永刚
审判员 杨丽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