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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民终170号

徐布和出鲁与白云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布和出鲁;白云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1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布和出鲁,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云鸽,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梅,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布和出鲁因与被上诉人白云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布和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被上诉人白云鸽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淑梅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布和出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 威

审判员 李永刚

审判员 杨丽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