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现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羁押,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9〕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如意饭店门口、东菜场等处,先后6次盗窃咸肉、排骨、香肠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41.2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如意饭店后门附近,窃得齐某放在该处的咸肉1.67千克、排骨3.36千克、香肠9.32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13.76元。 2、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菜场乐丰粮油禽蛋批发店门口,窃得徐某放在该处的鸡蛋一筐,其中鸡蛋重3.04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2.36元。 3、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美食街安徽小草鸡家常菜饭店门口,窃得宋某放在该处的咸肉3.36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80.64元。 4、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园林路22号金陵酸菜鱼馆门口,窃得钱某放在该处的香肠3.87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16.1元。 5、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新市河北路瑞福楼家常菜馆门口,窃得朱某放在该处的咸鱼6.39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53.36元。 6、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菜场1#门面店门口,窃得翁某放在该处的黄酒1坛,共计价值人民币45元。 案发后,被窃的咸鱼、香肠等物均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齐某、徐某、宋某、钱某、朱某、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的损失均已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袁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