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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执303号

晋中市榆次区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区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河;李玉仙;晋中宏图建筑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龙湖大街**。法定代表人赵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玉仙,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执行人王海河之妻。被执行人晋中宏图建筑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地址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div>法定代表人郑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堉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