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龙湖大街**。法定代表人赵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玉仙,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执行人王海河之妻。被执行人晋中宏图建筑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宏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地址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div>法定代表人郑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堉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