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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34号

夹江县伟铭彩钢夹芯板厂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夹江县伟铭彩钢夹芯板厂;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126民初34号

原告:夹江县伟铭彩钢夹芯板厂。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黄土村7社。机构代码:92511126MA63MFCWX7。 经营者:张伟,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荣,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华,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夹江县伟铭彩钢夹芯板厂与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7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有彩钢买卖关系,截止2016年10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700元。此事实有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出具的欠条为证。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被告未答辩和到庭质证,系放弃自己的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有彩钢买卖关系,2016年10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现欠张伟材料款30700元。大写(叁万零柒佰元整)。王建华在欠款人栏签名。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原告能证明要求被告履行的依据是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可以从起诉时,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故本院确定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 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夹江县伟铭彩钢夹芯板厂货款307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冀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艾文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