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790号
原告:肖学军,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胜利小区B幢8号。
法定代表人:赵正军,执行董事。
原告肖学军与被告仪征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芳
书 记 员 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