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225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负责人:简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超,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东,男,1970年7月15日,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刘花蓉,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被告胡晓东、刘花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