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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2225号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胡晓东、刘花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胡晓东;刘花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225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负责人:简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超,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东,男,1970年7月15日,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刘花蓉,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被告胡晓东、刘花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廉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