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异10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杨,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141E。
法定代表人:林晖。
被执行人:林萍,女,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陈荣椿,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林素,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杨、林萍、陈荣椿、林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林杨对本院执行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期××#××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5、1××2、1××9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杨称,本院在执行拍卖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期××#××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5、1××2、1××9号】过程中,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房产不适合网络询价,相关询价报告未告知其及相关当事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在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未等异议结果出来就直接挂网拍卖,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重新评估、拍卖案涉房产。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辩称,一、被执行人林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内容,答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台江区xxxxxx楼1319、1320、1321单元房产即本案中的诉争房产,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杨与林萍名下,法院依法查封诉争房产并对其进行拍卖处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的执行拍卖措施均按法律规定作出的,于法有据,并且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执行人系恶意拖延甚至妨碍答辩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林杨的执行异议申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杨、林萍、陈荣椿、林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万元及利息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闽01执监256号执行裁定,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提级至本院执行。 因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了上述案涉房产,本院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3日出具(2017)闽0103执1511号、(2017)闽0103执882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8年8月1日,本案作出(2018)闽01执236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案涉房产。2018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8)闽01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将上述拍卖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刘艳红、翁镇湫名下。2018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8)闽01执236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对上述拍卖标的物进行了网络询价。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登记显示,询价方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询价服务提供方:阿里拍卖,询价结果为: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1319,单位面积价值:15145元/平米,参考财产价值:65万元;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1320,单位面积价值:15145元/平米,参考财产价值:67万元;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1321,单位面积价值:15145元/平米,参考财产价值:67万元。2018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8)闽01执236号告知询价结果及拍卖通知书,将上述拍卖标的物询价结果进行了告知,并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约四点二十分到拍卖标的物现场张贴了上述通知书。 再查明,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将上述拍卖标的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挂网拍卖。拍卖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10起至2018年11月3日10时止。福州市台江区xxxxx二期16#1319房产的拍卖起拍价为46万元;福州市台江区xxxxxx期16#1320、1321房产的拍卖起拍价为47万元。拍卖保证金5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上述拍卖标的物的拍卖公告中均登记了拍卖标的物的优先竞买人为赖良基(居民身份证:230103196610××××),为第一顺位的承租人。最终,竞买人刘艳红分别以人民币46万元、47万元竞得福州市台江区xxxxx期16#1319、1320单元房产;竞买人翁镇湫以人民币47万元竞得福州市台江区xxxx期16#1321单元房产。
本院认为,为提高司法拍卖成交效率和整体执行效率,对产权明晰的被执行人房产采取通过淘宝网网络询价系统确定参考价值,并不违背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本案拍卖房产不适合网络询价,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案涉房产的询价报告以现场张贴的方式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和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若对询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履行了评估报告的告知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上述拍卖标的物第一次起拍价,其降价幅度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另,本院在拍卖公告中已将本案案涉房产承租人赖良基作为第一顺位的优先竞买人进行公布,故异议人认为本次拍卖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院不予认可。本院依据相关拍卖规定,将拍卖标的物相关信息在淘宝网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布,符合“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的要求。本院上述标的物的拍卖行为,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林杨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严菊生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美娟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