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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581执922号

张九林、谭劲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九林;谭劲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8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张九林,男,生于1990年3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谭劲松,男,生于1976年4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关于张九林与谭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58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谭劲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九林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劲松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九林欠款10824.3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25日我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谭劲松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劲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劲松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0月8日我院拟向被执行人谭劲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谭劲松取得联系。2018年11月23日,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宜都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劲松无不动产、房屋土地登记信息。2018年11月27日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宜都市松宜矿区鸽子潭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谭劲松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2018年12月26日,我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谭劲松在公安局登记的暂住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找寻被执行人,但也未找到被执行人谭劲松。2019年3月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3月4日,被执行人谭劲松还应偿还申请人张九林欠款10824.38元。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81执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兰武

审判员  辛保国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清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