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060号
原告:刘建城,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武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刘建城与被告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建城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刘建城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