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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1060号

刘建城与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城;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060号

原告:刘建城,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武生,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刘建城与被告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建城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刘建城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