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520号
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万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梅兰,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南生,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南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南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南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谢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