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悦,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苑A座AB305。 法定代表人唐振理。 张悦申请执行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协助申请人办理办证事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0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莉
审判员 袁 小 辉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 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