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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677号之一

张悦、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6-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悦,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纬武路21号锦光苑A座AB305。 法定代表人唐振理。 张悦申请执行广西锦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协助申请人办理办证事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0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莉

审判员 袁 小 辉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 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