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9执7278号申请执行人宋军,男,1970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执行人董旭珍,女,1972年6月1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宏。申请执行人宋军、董旭珍与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吴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13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应支付宋军、董旭珍丧葬补助金399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合计767856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因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军、董旭珍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7856元。1、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8年10月9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车辆管理所等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环路东侧(郎中村)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系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首封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请求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3、2019年3月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