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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8479号

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诉林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林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8479号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四里北面远信光电产业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YXY4R。

法定代表人:杨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凯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泽锋,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13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