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8479号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四里北面远信光电产业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YXY4R。
法定代表人:杨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凯文,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泽锋,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广西叶隆植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13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