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孙敏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3民初1965-2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件被执行人的原实际控制人黄金英正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前往吉林省女子监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将以出租权抵债,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则向法院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3民初1965-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锋
审判员于海亮
代理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