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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6民初817号

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芬、周理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芬;周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817号

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倪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芬,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周理红,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芬、周理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湖北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艾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