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165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存,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仙荣,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卢仙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馨心 搜索“”